编者按:
本报7月2日刊登了房屋动拆迁7个版面组成的专辑,就本市房屋拆迁评估、补偿标准等作了详细介绍,读者反响热烈。同时,不少读者反映,对房屋拆迁时的建筑面积如何计算不甚明了,纷纷来电来函询问。为此,记者走访了本市有关部门,了解到建筑面积的计算,必须依据房屋权属及用途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被拆迁房屋是私房: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权证记载的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拆迁房屋是公房:若承租的是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若承租的是公有居住房屋,则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在此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丁远
房屋类型 换算系数
公寓 2.06
独立住宅 1.83
新里住宅 1.82
新工房(有电梯、成套)2.00
新工房(无电梯、成套)1.98
“两万户”新工房 1.65
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1.94
旧里住宅 1.54
简屋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