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出具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5、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出具的地籍号确认通知及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6、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原件);
8、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付清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的,应出具受让人已付清动拆迁和配套费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租赁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7、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正本原件);
8、出让人出具的已收缴土地租赁费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划拨土地或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7、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