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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杨浦区公布了新的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新标准自2003 年5月10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执行新标准,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按原来的标准执行。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杨浦区对原来的标准和规定作了调整(最低补偿单价和价格补贴系数的调整见下表)。 凡符合《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且户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原来为25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既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如果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则安置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被拆地段为三类地段的:安置到四类地段,建筑面积为39平方米;安置到五类地段,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安置到六类地段,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2)被拆迁地段为四类地段的:安置到五类地段,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安置到六类地段,建筑面积为51平方米。 据介绍,此次新标准充分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和原来的标准相比,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被拆迁居民的利益。一是货币补偿标准总体上调,同时,将行政区域内各类地段补贴差价缩小;二是扩大了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家庭的范围,让更多的居住困难家庭受益。 记者杨柏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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