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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中普通住房标准容积率认定的实施意见
转自: 时间:2006年12月28日21:37

 
沪规法[2005]429号

各区(县)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作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本市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内环线内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外低于7000元/平方米”的规定,根据提高效率、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现对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条件中,住宅建筑容积率的认定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2005年6月30日前,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住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5层(含5层)以上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按容积率大于等于1.0认定,不需规划部门再出具容积率证明;
    (二)花园住宅按容积率小于1.0认定,不需规划部门再出具容积率证明;
    (三)其他住宅建筑,受理申请的区(县)税务部门可书面向本区(县)规划局征询。区(县)规划局应按最终有效的规划审批文件核定该住宅小区的净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2005年6月30日前,各区(县)规划局应将本辖区内已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住宅建筑容积率小于1.0的项目清单报市规划局认定后提供给本区(县)地方税务、财政部门。项目清单应包括建筑地点、容积率等主要内容。
    三、2005年7月1日以后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住宅建筑容积率小于1.0的项目,各区(县)规划局应按月将项目清单抄报市规划局,并在次月的5日前提供给本区(县)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四、2005年7月1日以后,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住宅建筑容积率认定按清单执行。未列入清单的个别项目,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2005-05-31   

(编辑:21e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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